2013年6月24日 星期一

銀行(郵局)帳號冒用案

2013/1/23 封郵局
早上10點左右露天拍賣客人想要買商品, 我登網路郵局, 準備查帳, 發現不能登入, 網頁提示要與立帳郵局聯繫,
至郵局詢問, 得知帳號因165詐欺, 遭到警示
也獲知報案單部分內容, 案件編號: *0025*
是因1/15有款項入到我郵局, 王姓買家聲明賣家沒有發貨, 所以王姓買家1/23提起申訴
聯繫台南永康分局062326081, 該承辦員警不在
得知案件已走165,無法和解結案

晚上六點請台南警察 協助聯繫被害人
告知本人郵局帳號確實有入款, 願意歸還 並留下手機號碼
經查存簿, 1/15並無相關訂單未出貨, 但確實有該筆款項入帳, 是當日最後一筆, 時間點未知
由於該郵局帳號, 是本人在露天賣場所用, 平常僅靠露天的系統通知, 才上去查帳, 比對網郵是否入帳, 金額與帳號後五碼相符後, 方去發貨,
由於點卡生意是兼職, 是屬小額, 所以也沒記帳的習慣
導致當日款項入帳, 未能及時察覺
警察說要我等到1/29再去台南永康分局偵查隊查文件進度


1/24 致電165 得知被害人是在yahoo拍賣遭詐騙, 使放下心, 因為本人奇摩帳號並未使用郵局收款, 交易資料更是少到不行.
經多方詢問, 才知可以先到案做筆錄, 不用等案件從台南轉到桃園, 讓案子早點結案, 解除郵局警示
傍晚抽空至警局作筆錄, 並請警察協助盡早解除帳號警示, 標記刪除

1/27 封兆豐
網銀提示[E550 請洽臨櫃辦理]
至警局跟警方聯繫, 將露天拍賣1/9半夜~1/10凌晨兩筆盜帳(盜露天帳號)的帳號在我賣場購物未做結帳的資料 交付警方, 個人懷疑他們由這取得我郵局帳號
才知道警方認為本人就是yahoo賣家. 並不會去搜查該賣家資料
本人打算詢問警方與律師: 該yahoo賣家冒用本人郵局帳號資料, 致使本人信譽受損, 能否要求賠償或其他方案
晚間按警察指導,
向yahoo與露天拍賣提出申訴,
請求露天查閱該兩名盜帳者的資料
請求yahoo查閱該交易賣場的註冊人資料
該冒用者再由法官決定, 看是否分案[妨害電腦使用]


1/28 yahoo與露天回訊
告知不能透漏第三人資料 要由警方提出申請查閱
夜間, 警察協助告知 文號為:埔子所2**
建議於1/29傍晚再與桃園分局偵查隊聯繫 033355110

1/29
中午至地檢署請律師諮詢
律師建議: [ 請yahoo查該賣場何時將我郵局帳戶放上, 讓買家付款,
之前是否放別的帳戶收款. 檢察官會主動調查.]
晚間至偵查隊了解進度,
本案是由偵四小隊辦理
並將這幾日的結果交給警方
刑警會協助盡快交給地檢署處理, 並同步調查該yahoo賣場.
大約要兩個月時間

1/30
郵局客服: 經警示後, 存款若低於1萬元, 沒遭受羈押, 就會自動終止帳號.
詐欺案結案後, 辦理帳戶轉移, 壽險給付會自動轉過去, 到時候要再確認一次.
郵局臨櫃: 查詢餘額尚足夠

日盛銀行: 存款需主管同意, 提示1/28遭延伸管制.


2/7
簡警官來電
告知:
學長說 可以和對方和解 先解除銀行警示
會幫我和買家聯繫

該賣家評價有問題
登記兩支電話均已停用


2/20
詢問進度, 告知該分隊2/22上班
得知新文號:*0186*
目前仍在該分隊辦理中

2/21
簡警官來電
去警局簽和解書
對方忙, 等候通知

2/22
簡警官來電
去警局補和解書其餘資料, 用印
等候分局長通過後, 再知會銀行解除
大約要兩周左右

告賣家的動作
等案件結束後再處理
警官要再看個資法能否適用
[妨害電腦使用] 因未牟利, 應該沒法使用

3/11
簡警官來電
至警局簽和用印 解除警示銀行帳戶書

交由業務組處理
大約要一個月時間公文處理時間?

個資法的部分
簡警官查後 週四回應
該賣家可能也被冒用


3/23
警員送來分局通知書
要求去分局作筆錄
發文字號 桃警分刑字第*020*號
102年4/3 18:30
桃園分局偵查隊刑四小隊
聯絡人 偵查佐 張**

3/24
致電張警官
詢問為何還要去做筆錄
初步確認是和簡警官的同一案件 (文號:*01*)
暫時不用再去做筆錄

得知對方網路買的是烤箱

4/19
致電 簡警官
詢問目前行文進度
[文送出後, 就跟偵查隊無關, 下周會幫忙詢問進度]
目前由桃園警察局辦理, 跟銀行解除警示的階段

4/23
查信用卡開始扣款, 有發生重複繳款(因為案件發生後, 我都臨櫃繳)

5/31 地檢署來函: 不起訴處分
5/1 檢察官簽, 5/24 書記官簽, 5/31寄到我手上



終於結案....
這案件要不是自己主動去警局報案
照警局的流程, 還要拖兩個月的時間才收到原分局通知
案件至今, 應該是不會有繼續查該賣家的動作
對警方來說, 買家和我已經和解, 就認為是結案吧
但是我所蒙受的損失, 卻無從賠償
該警官也沒再通知該賣家是否已被逮到, 只能等待
畢竟他說 已跟該隊無關

跟一些朋友討論
都覺得本案可能是同業故意
或是買家和該賣家聯合串通

小生意就做成這樣, 大企業該怎麼辦?
本案算是簡單的案情, 流程大概也花了四個月
要是我沒先行投案, 大概要花半年的時間
沒銀行可用, 半年會搞死人吧....

沒用的戶頭最好都先結清
有留用的戶頭, 也建議設定有款項匯入時, 寄發email通知
郵局確定是沒該功能
有良心的銀行, 也建議最好趕緊啟用該功能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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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查到的一些相關資料:


調和解書查內容

簽和解書仍挨告,車禍糾紛缺「但書」~~ 增長知識!!

路上開車,擦撞小意外難免,一旦碰到,只要狀況不嚴重,很多民眾可能當場就賠錢和解,大事化小;但就有一位小姐開車跟摩托車發生車禍,經過警察調停,也簽了「警方提供的」和解書,對方事後竟然成功提告,還求償數萬元!

原來和解書會無效,漏洞就在雙方沒有載明,「放棄」刑事求償權跟告訴權,才給了對方敲竹槓的機會。

投訴民眾A小姐:「他說他是學法律的,所以他很清楚,雖然已經簽了和解書,但是我還是讓人受傷,我逃不了刑事責任。」

車禍和解書簽了竟然無效!
2年前,A小姐開車不慎跟一名機車騎士互撞,雙方同意和解,醫藥費跟修車費都付給對方,沒想到,對方卻在「半年」刑事告訴權到期前3天,對她提告,求償近7萬元。

A小姐:「法官幫我們調解和解金額,所以我又花了好幾萬錢賠償給他,他才願意當場撤銷告訴,重點是這個和解書,是警察提供給我的,我這個和解書,也是在警察面前簽署的。」

車禍和解書有漏洞,容易被敲竹槓,以過失傷害罪來說,雙方沒提告,要靠和解書自保,內文除了寫清楚和解金額,一定要記得寫上,雙方「放棄」或「保留」,對於車禍的「民刑事求償權」及「刑事告訴權」,因為寫上放棄,等於從此互不相干,寫「保留」,萬一被害者日後出現後遺症,比較有保障。

假設雙方告上法院才和解,千萬要寫「同時撤回」民事起訴及刑事告訴,避免節外生枝。律師林憲同:「民事弄清楚了以後,6個月內記得要寫那句話,就是『雙方撤回或捨棄放棄刑事告訴權』。」

和解書不光證明賠了多少錢,寫清楚但書,最好要「約定和解不提告」,違約要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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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第 29 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
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
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第 30 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 31 條
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公務機關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非公務機
關適用民法之規定。

第 4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
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
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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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22110488

在法律上有兩種規定可以處罰或科刑責。

分別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與 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罰責有

1.第三十三條意圖營利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或仿第二十四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萬元以下罰金。其損害於他人者其金額無上限。

2.第三十四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3.第三十五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第三十六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的罰責有
1.製作電腦病毒程式導致他人損害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無故灌爆他人所使用之電子信箱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3.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的漏洞入侵他人的電腦或相關設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4.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也就是電子檔案等重要資訊,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5.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6.公務機關的電腦系統若遭侵入,往往會造成國家機密外洩、有危及國家安全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7.散播電腦病毒、木馬程式、電腦蠕蟲程式等惡意電腦程式對電腦系統安全危害甚鉅,往往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法案中也規定,製作專供妨害電腦使用犯罪的電腦程式,【供自己或他人 犯罪】,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除了要負擔刑事責任,如果還造成其他損失,受害人還可以依民事訴訟法提出訴訟,要求當事人賠償損失

1. 建議可以利用線上報案
http://www.cib.gov.tw/mail/Mail_Report.aspx
2. 蒐集好所有資料(交易資料 姓名 銀行帳戶等等)到→地區警察分局刑警大隊電腦犯罪科

希望對你有幫助
來源
1. http://www.dgbas.gov.tw/ct.asp?xItem=10116&ctNode=2286
2. http://www.nfa.gov.tw/Show.aspx?MID=228&UID=243&PID=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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